(2017)鲁068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永科与被执行人王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科,王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曹永科,男,1971年1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城路。被执行人:王金友,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居民,住烟台市四季花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永科与被执行人王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金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