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行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茂臣与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茂臣,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桑梓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终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茂臣,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晨,局长。委托代理人智海金,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庆轩,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桑梓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桑梓店村。法定代表人张克伟,主任。上诉人王茂臣因被上诉人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第三人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桑梓店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行初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茂臣以被上诉人已明确口头答复的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茂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茂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茂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振明审判员 张启胜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