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6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会娟、崔冬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会娟,崔冬运,河北佳网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恒基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会娟,女,汉族,1990年5月28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宏,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冬运,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生,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锋,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佳网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恒基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大街78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O7N8AQ79。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苏方,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赵会娟、崔冬运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佳网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恒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赵会娟及上诉人崔冬运对其与河北佳网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恒基分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或应予解除以及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争议较大。三方当事人是否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损失应如何确定、数额多少?重审时应对上述相关事实进一步核实并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裁判。另外,二审中上诉人赵会娟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取其贷款审批及崔冬运贷款抵押的相关材料,并书面申请追加本案争议房产的抵押权人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重审时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会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上诉人崔冬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郝东霞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