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武广、王魁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广,王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张武广,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王魁良,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张武广诉王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武广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张武广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