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丁武与林金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武,林金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3172号原告:丁武,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桂福、王颖,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被告:林金水,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丁武与被告林金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丁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武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丁武负担。审 判 长 吴旭新人民陪审员 林盛钦人民陪审员 任宝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欢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