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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义云、周少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义云,周少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1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义云,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少平,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福建富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义云因与被上诉人周少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义云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于2006年5月13、14、15日委托合股办厂人苏兆欣将5万元购房款汇款到周少平的工商行卡号上,卡号为95×××81。只要法院持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工商银行调查即可查清事实。周少平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首先,周少平根本没有收到过周义云所谓的购房款。其次,退一步说,假设即是按2006年汇款计算至今也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并且,周义云还在一审当庭表示说房子是其所有,又何谈不当得利。二、周义云存在明显的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的行为。三、本案其实是源于父子之间的怄气。周义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周少平偿还周义云购房款5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从周义云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周少平收到的购房款5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周义云主张周少平返还50000元购房款,缺乏证据,应承担其举证不利的后果,对周义云的诉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周义云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根据当事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和原审法院的认证及二审的审理情况,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周义云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周少平有收到其50000元购房款,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请正确。综上所述,周义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周义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袁文伟审 判 员 李 杰审 判 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江丽丽书 记 员 林雨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