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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伟冲与周俊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冲,周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34号申请执行人:梁伟冲,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周俊飞,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梁伟冲申请执行周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18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俊飞应付申请执行人梁伟冲325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已经本院通过查询系统向银行、车管、房管及工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面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粤0183执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碧梅审 判 员  何凡夫人民陪审员  万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行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