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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冯骓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骓,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033号原告:冯骓,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替,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冯骓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冯骓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骓撤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由冯骓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