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西山支行申请执行苏旭升、张玉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西山支行,苏旭升,张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西山支行被执行人苏旭升被执行人张玉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旭升、张玉田的银行存款585万元、执行费566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峥审判员 郭建忠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梦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