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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九方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九方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074号原告:安徽九方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周明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丁少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先予受理原告安徽九方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徽九方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海松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