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建全与李刚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全,李刚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161号原告:张建全,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豪,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刚绳,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原告张建全与被告李刚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建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全负担。审判员 孙振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