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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建全与李刚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全,李刚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161号原告:张建全,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豪,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刚绳,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原告张建全与被告李刚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建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全负担。审判员  孙振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