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抗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彩云、卢凤华开设赌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彩云,卢凤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抗12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原审被告人:徐彩云,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2014年4月9日因赌博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8月4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11月2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6年2月24日因赌博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11月21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原审被告人:卢凤华,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彩云、卢凤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鄂9006刑初277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鄂汉检审监审刑抗[2017]1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于2017年6月22日以鄂汉检审监撤抗[2017]3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决定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撤回抗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撤回抗诉。审判长 郑同联审判员 杨 移审判员 伍新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佳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