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晨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刘晨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284号原告: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被告:刘晨頔,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晨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先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师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