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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湘文与梁冬根、梁奇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湘文,梁冬根,梁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3号申请执行人谢湘文,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梁冬根,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梁奇志,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湘文与被执行人梁冬根、梁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由梁冬根、梁奇志偿还谢湘文借款本金408795元、利息22403元,合计431198元,自2016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本案受理费80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21元,合计11005元;3、负担本案执行申请费6533元。但被执行人梁冬根、梁奇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梁冬根、梁奇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谢湘文与被执行人梁冬根、梁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