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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郑勤与李海鹰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勤,李海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财保49号申请人郑勤,女,生于1972年6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李海鹰,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申请人郑勤与被申请人李海鹰因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渝0155执保1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李海鹰的财产及申请人郑勤提供的担保财产。现申请人郑勤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李海鹰的财产和提供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申请人郑勤申请解除原查封的财产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以被申请人李海鹰登记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57号31-2房屋予以解除保全。二、对申请人郑勤提供的担保房屋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艾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