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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罗飞与成保军、西安天齐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飞,成保军,西安天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020号原告罗飞,男,汉族,1991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康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波,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文龙,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保军,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被告西安天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迎利。地址: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3号。本院受理原告罗飞与被告成保军、西安天齐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罗飞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飞撤回起诉。本院决定,案件受理费55元,应减半收取27.50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罗觉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