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岳建东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8刑申9号岳建东:你因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刑初21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苏08刑终21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原审认定你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再审改判你不构成强迫交易罪。1.关于你直接威胁陈中展的事实,只有陈中展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2.关于你通过威胁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政府的方式变相向陈中展施加压力的事实,证据不足。你与老张集乡政府领导商谈时在场的有王胜贤、刘勤和方中林。王胜贤与陈中展存在利害关系,其作为乡政府领导,不可能受你威胁,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本案实际是王胜贤陷害你。方中林未出具对你不利的证言。刘勤也未证明你向王胜贤施加压力。胡宝林等证人均未直接获知你向王胜贤施加压力,其证言更不可信。3.如果王胜贤要求陈中展低价卖房给你的证据充分,则承担强迫交易罪刑事责任的应是王胜贤,你至多以共犯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对于你以举报违规建设小产权房为由直接威胁陈中展,并通过威胁老张集乡政府领导变相向陈中展施加压力,强迫陈中展将位于老张集乡张集村委会南侧的10套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卖给你,你在一个月左右时间将房屋以每套8.5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获利约40万元的事实,有受害人陈中展的陈述,证人王胜贤、胡宝林、刘勤、朱士泽、孙海宽及购房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陈中展陈述,老张集乡领导找陈中展谈过你以陈中展违规建设小产权房,政府监管失职要去上访告状为由,到老张集乡政府胡闹。你到售楼处找陈中展要求以每套4.5万元的价格购买尚未卖出的10套房屋,并将要挟政府的话说给陈中展听,还说要以质量不行、位置不好、没有手续等阻止陈中展卖给别人。后王胜贤再次打电话给陈中展说你又多次到政府闹,让陈中展适当少一点。陈中展建设每套房子的成本约10万元,如果不是你以小产权房等理由阻止陈中展卖房并以举报变相给其压力,陈中展不会将房子便宜卖的。时任老张集乡党委书记王胜贤和乡长胡宝林均证明,你多次以举报政府对小产权房监管不力为由,要求政府让陈中展将10套房屋低价处理给你。刘勤证明,你与王胜贤等人商议让陈中展以每套4.6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你,要刘勤做你工作,让你讨一点巧,今后不再瞎闹。证人朱士泽、孙海宽亦证明你到老张集乡政府找领导闹了多次,听到你喊要苦钱和土地没有手续,要到上级反映等内容。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审认定你以威胁手段,强买商品,情节严重,你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你的申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