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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行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武汉沃特尔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宇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沃特尔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8行终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沃特尔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唐富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阳,男,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义,男,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龚文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敏,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高宇,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袁宁华,四川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沃特尔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高宇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因上诉人武汉沃特尔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汉沃特尔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强审判员  秦华审判员  刘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