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7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017湘0527执94号(绥宁农商银行与贺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7执9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忠道,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贺建华,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木车头居委会沿河路86号。本院在执行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24990元及利息、诉讼费212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27执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