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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4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侃侃与张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侃侃,张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850号原告:刘侃侃,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张烨,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刘侃侃与被告张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刘侃侃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侃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侃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侃侃负担。审判员  陈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