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李守强与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强,马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141号原告:李守强,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马志强,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守强诉被告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