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执28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秋幸、商本东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秋幸,商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28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林秋幸,女,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灵山县。被执行人商本东,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镇居民,住。申请执行人林秋幸与被执行人商本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72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桂072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折价补偿款1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主持调解,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林秋幸与被执行人商本东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债务。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人员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林秋幸与被执行人商本东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债务。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2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到时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迺海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潘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肖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