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连如、朱海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连如,朱海芳,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建超财富广场5幢8室。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连如,男,汉族,52岁,住洪泽区。被执行人朱海芳,女,汉族,53岁,住洪泽区。被执行人高明,男,汉族,32岁,住洪泽区。江苏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连如、朱海芳、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章熙全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