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刑更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宝林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宝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004号罪犯张宝林,男,53岁,汉族,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4日以(2004)吉刑终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宝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3344.65元。刑期自2006年9月26日至2025年9月25日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吉高法刑执字第59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宝林的刑罚减为19年;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宝林的刑罚减去1年11个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宝林的刑罚减去1年8个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四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宝林的刑罚减去1年6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6日至2025年9月25日止。截止2017年4月1日余刑为3年4个月24日,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宝林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宝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宝林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庆华审判员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