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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9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胡朝锋与王云、芜湖市中航航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朝锋,王云,芜湖市中航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9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朝锋,男,1969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云,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中航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三里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223777383987J(1-1)。法定代表人:鲁从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朝锋与被执行人王云、芜湖市中航航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202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云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