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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民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建祥与被上诉人赵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祥,赵飞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祥,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飞龙,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容,女,赵飞龙母亲。上诉人王建祥因与被上诉人找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5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祥于2017年6月20日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仍未在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内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建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陈晓华审判员 孙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