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聂文春与金堂县恒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文春,金堂县恒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565号申请人:聂文春,男,1966年2月8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申请人:金堂县恒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三江路151号1栋1层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0697819764。法定代表人:刘敏。申请人聂文春与被申请人金堂县恒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堂县恒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号内的存款118万元予以冻结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聂文春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X号的商业用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聂文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金堂县恒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号内的存款11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金堂县恒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聂文春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X号的商业用房。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聂文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刘畅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