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晋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龙、甘申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文龙,甘申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晋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执行人李文龙。被申请执行人甘申翠。申请执行人晋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22日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1712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57.00元。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14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普永云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伯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