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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郑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4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农民。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农民。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某某(2017)陕0429执346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37764元义务,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执行费466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库浩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