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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先连、杨学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先连,杨学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287号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光大道7号龙城花园小区1幢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4806843R。法定代表人:裴定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谢先连,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杨学芳,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先连、杨学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