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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6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53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某以其名下沭河牌554型拖拉机一辆及其手续材料作价27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高某并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由被执行人马某当庭兑付案件款10000元,下欠部分协商为4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完毕,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否则按原调解执行。执行费700元由被执行人马某承担,待兑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