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关亭磊、方世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亭磊,方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亭磊,男,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方世强,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关亭磊与方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2日向方世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世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世强银行账户存款7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