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1593李德彪与曹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彪,曹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593号原告:李德彪,男,汉族,1967年4月29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曹文忠,男,汉族,1973年2月2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彪与被告曹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李德彪负担。审判员 凡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