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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1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饶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晓燕,朱洪涛,胡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1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饶晓燕。被执行人朱洪涛。被执行人胡琼。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饶晓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洪涛、胡琼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民再2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洪涛、胡琼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饶晓燕借款2424000.00元、承担执行费26640.00元,但被执行人朱洪涛、胡琼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饶晓燕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7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朱洪涛、胡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洪涛、胡琼偿还借款2600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6640.00元,但被执行人朱洪涛、胡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洪涛、胡琼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因被执行人朱洪涛、胡琼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洪涛、胡琼经查询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饶晓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洪涛、胡琼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饶晓燕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民再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洪涛、胡琼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饶晓燕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饶晓燕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