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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建新与周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新,周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170号原告:刘建新,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省,汉族,住址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加兵、谢鑫宇,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宇,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莲池区。原告刘建新与被告周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确认位于保定市××区××公寓××楼××单元××室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按原告的民事起诉书上被告住址送达,证明该住址房屋系第三人所有,其称并不认识被告,电话号码也是为第三人所有,且原告也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被告其他联系方式,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雪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