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建新与周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新,周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170号原告:刘建新,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省,汉族,住址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加兵、谢鑫宇,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宇,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莲池区。原告刘建新与被告周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确认位于保定市××区××公寓××楼××单元××室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按原告的民事起诉书上被告住址送达,证明该住址房屋系第三人所有,其称并不认识被告,电话号码也是为第三人所有,且原告也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被告其他联系方式,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雪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