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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景林、吴利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林,吴利胜,余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213号申请人:张景林,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吴利胜,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余保珍,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执行人张景林与被执行人吴利胜、余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45元,申请执行费60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利胜、余保珍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供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平审判员  林 峰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