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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录珍、焦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录珍,焦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33号申请执行人宋录珍,男,1961年7月2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焦瑞军,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租住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执行宋录珍与焦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2016)冀0107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当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矿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