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董素琴、吴书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素琴,吴书海,王家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董素琴,女,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务工,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陈保文,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书海,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王家琴,女,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素琴与被执行人吴书海、王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