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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董素琴、吴书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素琴,吴书海,王家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董素琴,女,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务工,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陈保文,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书海,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王家琴,女,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素琴与被执行人吴书海、王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