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哲、李泽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哲,李泽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张哲,女,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天津市天信拍卖有限公司会计,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李泽欣,男,195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哲与被执行人李泽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泽欣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文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