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8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某述与周某华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述,周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8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述,男,1979年X月,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彝良县小草坝镇小草坝村。被执行人周某华,男,1980年X月,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彝良县角奎镇河湾村。原告杨某述与被告周某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彝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周某华返还原告杨某述人民币20000.00元,定于2015年12月30前支付10000.00元,余款100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被告周某华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开展工作,被执行人周某华缴纳了标的款5000.00元,现被执行人周某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忠人民陪审员 田维华人民陪审员 张 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光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