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38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崔凯与王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凯,王玲,北京智芯原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初38318号原告:崔凯,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健,北京翱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宇宁,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智芯原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1203-8。法定代表人:崔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楠,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凯与被告王玲、第三人北京智芯原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芯原动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崔凯诉称:崔凯系智芯原动公司独资股东。2014年1月,崔凯与王玲及其他股东共同签订《智芯原动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崔凯作为甲方,智芯原动公司作为乙方,上海柿林投资中心、施世林共同作为丙方,智芯原动公司高管、核心员工等共同作为丁方,共同向智芯原动公司增资。王玲时任智芯原动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智信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公司)总经理,作为丁方中的智芯原动公司高管参与了增资,智芯原动公司并因此变更为一般有限公司。前述增资完成后,智芯原动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600万元,崔凯出资348万元,持股比例58%;王玲出资12万元,持股比例2%。增资完成后,各股东及智芯原动公司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2015年9月1日,智芯原动公司再次增资至6681820元,新增股东蒋晞亮、刘小东、东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崔凯出资348万元,持股比例52.08%;王玲出资12万元,持股比例1.796%。各方在《增资协议》中约定:“丁方承诺在乙方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2014年1月开始计算工作年限),在此5年中如丁方主动离职则同意以1元价格向甲方转让共持有的全部乙方股份”,王玲作为丁方在《增资协议》上签字。2015年8月28日,王玲向智芯原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书面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王玲离职后,应与智芯原动公司共同配合崔凯办理公司登记变更的相关手续。现经崔凯催告,王玲与智芯原动公司均未履行其变更登记义务,现崔凯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玲协助崔凯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将王玲名下12万元出资变更至崔凯名下。王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以《增资协议》提起本案诉讼,在该协议中,没有关于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查明:崔凯就本案提交了一份《增资协议》,其签订各方为崔凯(甲方)、智芯原动公司(乙方)、上海柿林投资中心(丙方)以及王昕、王正、李党、班华忠、王玲、王伟(丁方)。其内容载明:乙方是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公司,甲方是乙方的原股东,丁方是乙方的高管或核心员工,丙方、丁方是乙方本次增资后的新增股东。为实现乙方更好、更快发展壮大,乙方拟调整股权结构,并向甲方、丙方、丁方进行增资扩股。经协商同意,甲方、乙方、丙方、丁方达成该协议。另查,智芯原动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1203-8。本院认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增资协议》中涉及的扩股增资事项是针对智芯原动公司的股权,故能够以智芯原动公司的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智芯原动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王玲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王玲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焱人民陪审员 王兰芝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窦文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