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汪绪坤与巫山县景泰矿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绪坤,巫山县景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汪绪坤,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巫山县景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巫山县龙溪镇华山村,注册号500237000005096。法定代表人柯跃华,经理。申请执行人汪绪坤与被执行人巫山县景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巫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山劳人仲案字(2016)第24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60171元,未执行标的60171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巫山县景泰矿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5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