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乔利群、乔建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乔利群,乔建峰,王玛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负责人:刘小鹏。被执行人乔利群。被执行人乔建峰。被执行人王玛瑙。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乔利群、乔建峰、王玛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雁证经字第833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2017)西雁证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乔利群、乔建峰、王玛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执1631号案的执行申请。经询,撤销对(2017)陕0113执1631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自愿承担因撤销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金龙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撤销强制执行申请,(2017)陕0113执163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