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敏侠诉被告李峰、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侠,李峰,王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赵敏侠,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解放中路***号*幢***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7104020925.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男,1986年4月1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唐寨村李庙**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8604153358.被告:王丽英,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251987********。原告赵敏侠诉被告李峰、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敏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峰、王丽英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敏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诺很快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李峰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王丽英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峰于2014年11月24日从原告赵敏侠处借款4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另查明:被告李峰与被告王丽英于2011年1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峰欠原告赵敏侠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另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峰、王丽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已查证的事实,可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峰、王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敏侠借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峰、王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