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1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东省紫金县蓝塘镇。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增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2时08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小型汽车搭载甘某某、赖某甲沿S120线从紫金县蓝塘圩镇往蓝塘镇长塘村方向行驶,行至长塘村路段时,驶过道路左边并与左边路外树木发生碰撞,致甘某某受伤,同年3月2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某某未对被害人甘某某进行救治,在其亲属到达后即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甘某某因交通事故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赖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赖某甲、甘某甲、李某某、赖某乙、罗某某、林某某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车辆静态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协议书、收条、欠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赖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赖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赖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蓝兰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煜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