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申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庆平与赵忠会、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庆平,赵忠会,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3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庆平,男,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忠会,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号**号楼***层***室。法定代表人:路敏敏。再审申请人李庆平因与被申请人赵忠会、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0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庆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家忠审 判 员 潘 伟代理审判员 盛春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晨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