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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吕安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安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0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安全,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永顺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安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安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吕安全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吕安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的一天下午,吕安全窜至吉首市西环路13号门面被害人向某经营的“玖惠超市”门口,抬起卷闸门后潜入超市,盗走“和气生财”香烟14包、硬蓝“芙蓉王”香烟8包、软“芙蓉王”香烟3包、“和天下”香烟2包。2、2017年2月18日6时许,吕安全在吉首市机电街“新时空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睡觉时,将其小米手机盗走。3、2017年2月21日6时许,吕安全在吉首市商业城“大金网吧”内,趁被害人龙某睡觉时,将其华为X5手机盗窃。经吉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香烟和华为X5手机价值共计2730元,被盗小米手机因资料不齐,未予鉴定。2017年2月24日2时许,吉首市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发现吕安全形迹可疑,将其带至吉首市公安局峒河派出所盘问,吕安全主动交代了其三次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安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赃物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物价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吕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吕安全因形迹可疑被巡警盘查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安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吕安全的刑期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光前人民陪审员  朱丽君人民陪审员  杨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