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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茂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茂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590号原告:哈尔滨茂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兴街北十八道街1栋1-2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源,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冰,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审理原告哈尔滨茂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茂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茂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茂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原告哈尔滨茂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6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茂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刘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百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