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安某与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李某,吕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8民初2406号原告:安某,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女,1953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被告:李某,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联通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吕某,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市。原告安某与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3)喀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赤民一终字第20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3)喀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申请追加吕某为本案第三人。原告安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被告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吕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损失24万元;2、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9月29日签订房屋顶彩钢瓦定做安装承揽合同,被告以每平方米116元的价格承揽了原告位于牛营子镇陈营子村两处合计813平方米屋顶彩钢瓦的定做安装,双方约定定做安装期限15天。合同签订时原告交付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在15天内定做安装完毕,后签订补充协议延期至2012年5月15日。协议签订后,除留下5000元质保金外,9万元价款全部付清,可被告到冬季也未能完工。到2012年11月4日,因天降大雪,将院内的482平方米的库房屋顶压塌,并将墙皮、圈梁拽断拽裂,相靠的邻房损坏,临街楼房虽未垮塌,但钢结构大面积锈蚀,焊口多处开焊,房顶及烟囱四处漏雨,已成危房,经法院委托有关技术部门鉴定评估,结论:库房彩钢屋面及临街楼房彩钢顶存在用料、施工技术的质量问题,评估损失24万元,经一审法院委托有关技术部门鉴定,现场抽取房屋主要材料检测,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不符,被告应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2万元的违约责任。综上,损失原因是被告设计、用料、安装技术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垮塌,同样没有垮塌的临街房屋也存在同样问题。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承揽安装不合格彩钢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4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李某辩称,1、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1)不具有可归责事由。承揽合同交付的是工作成果,成果不合格归责的前提条件,原告仅提出部分材料不合格,不能证明工作成果不合格,被告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该材料不合格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全部。(2)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工作成果不合格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缺失被告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证据不足以要求承担责任。2、原告主张工作成果以外的其他损害,请求基础不存在。加害给付责任的承担,一是工作成果不合格,具有瑕疵足以影响工作质量,二是工作成果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3、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原告在诉状中称因下雪导致彩钢屋顶塌陷,根据天气记录2012年11月3-5日连续降雪,牛营子持续降雪量为62.2毫米;最大雪压6克/平方厘米。根据《建筑规范》要求,使用寿命50年以下的钢结构最大压力为3.0612克/平方厘米,超过规定荷载的二倍,雪灾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具有归责于被告的事由。4、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临建房屋,双方约定的施工费用每平米只有116元,原告要求按永久住房评估,有违公理。倒塌482平米的房屋损失只有4万多元。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4万元的损失系属于讹诈。5、原告没有准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答辩人所使用的钢材都是经原告同意。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6、原告起诉被告的损失中一部分损失(临街四层)现在仍然健在完好无损,原告仍然要求被告赔偿,其行为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应该驳回。7、原告自己建筑走廊的房屋是压在原告建筑的房屋顶上,导致屋顶倒塌,原告建筑的房屋加重了原屋顶的承受能力。该损失应该是原告自己承担。8、原告房屋的圈梁损坏系原告房屋的建筑不符合建筑规定,被告要求对倒塌房屋与圈梁质量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9、原告房屋倒塌其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下第一场雪下了七天原告没有清理,导致其他房屋的雪吹到原告被压塌的房屋,导致倒塌。其房屋倒塌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11、本案的合同主体,应当是原告和第三人吕某,合同权利义务已经转移,因此本案的合同主体发生在原告和第三人吕某之间。12、造成本案损失的原因,一是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二是不可抗力降雪,基于两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区别原因力的大小。13、本案的标的物,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件手续,原告的建筑行为涉嫌违法。综上,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第三人吕某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号,加工承揽合同一份,证明房顶的彩钢瓦的安装及设施均由被告负责,合同规定了建筑的标准及用料标准。2号,2012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的代理人吕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至补充合同约定的日期2012年5月15日仍未完工,同时证明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有8处),工程款已全部付清。3号,委托书一份,证明补充合同是被告李某委托吕某签订的。4号,3枚收据,证明原告已将工程款全部付清。5号,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高晓伟、寇玉成出具的关于安某房屋彩钢顶塌陷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一份、补充鉴定意见书一份。6号,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赤峰松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赤松正资评鉴字(2014)第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7号,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赤峰松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赤松正资评鉴字(2015)第2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号,喀喇沁旗气象局2015年1月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P109续表E5赤峰市降雪已超过规范数值的两倍,该雪灾系属不可抗力。2号,电话记录一份,证明2012年11月11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通知其房屋塌陷。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本院决定将上述证据均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书,原告将自己院内库房、临街四层房屋的五脊四坡彩钢屋顶工程承揽给被告。合同约定:”甲方安某,乙方李某甲方在××旗边的院内建房,房顶为彩钢瓦。经甲乙双方协商,房顶子的彩钢瓦由乙方进行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双方特签订施工协议如下:一、施工内容(一)甲方院内的库房做五脊四坡彩钢顶房脊高二米五十,东西两侧做排水水槽。(二)路边四层房屋(不包括地下室)做五脊四坡彩钢顶房脊高二米。二、施工材料院内库房和路边四层楼房所用的钢梁为C型钢,厚度是2.5毫米,宽度是二十二厘米,采用C型钢枪焊。院内库房的檩条4×8方管,厚度为1.5毫米。四层楼房的檩条4×6方钢厚度1.5毫米C型钢厚度是2.5毫米,宽度是十六厘米,采用C型钢枪焊。两处房屋所用的彩钢钵板为上四下三,十公斤阻燃。水槽材料是一毫米厚的镀锌板。三、甲、乙双方责任(一)甲方:1、甲方负责在施工中所用的水电;2、负责下预埋件(在乙方的指导下);3、按合同要求及时付款。(二)乙方:1、乙方在施工中要确保人员的安全,要给施工人员上人身保险,在施工中要有安全措施,如在施工中发生意外伤亡等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由乙方负全责;2、乙方负责甲方所用的一切施工材料,并确保材料质量的合格,不能出现下差材料,足尺足量。确保施工的质量,如出现因材料和施工质量所引起的不良后果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所有的损失;3、乙方负责所用材料和工程图纸的设计,并确保牢固安全,在保证材料和施工质量的前提下,要达到外型美观;4、乙方负责施工中所用的一切机械设备及工具等;4、排水槽由乙方负责。四、工期十五天。五、付款方式及价格:1、两处房屋的彩钢瓦顶所用的材料副件和施工工程费为每平米壹佰壹拾陆元,总价格以房屋顶的实际面积计算。2、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甲方先交定金贰万元,待甲方所用的材料全部进入工地施工甲方再付贰万元,其余款项待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甲方再一次性付清。六、其它:此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单方违背合同中任何条款,另一方有权收取违约金贰万元。(甲、乙双方各持合同一份)甲方签字:安某乙方(签字公章)李某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给付被告工程款2万元。2011年10月21日被告开始施工,2011年10月27日原告给付被告工程款2万元,2011年12月12日被告停止施工。2012年1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委托书,内容为:”安某建彩钢房施工费由吕某支取,未完工程由吕某施工”。2012年1月16日,吕某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关于建彩钢房的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关于建彩钢房的补充协议甲方:安某乙方:李某(由吕某代办)甲方于2011年9月29日签定建彩钢房屋合同,于2011年10月21日开始施工截止到2011年12月12日停工(由于天气太冷乙方提出无法继续施工)剩余的活待2012年春季继续施工,就未完工程特签订补充协议如下,原签订的建彩钢房协议仍然有效。一、未完工程:经2012年元月十五日由甲方安某乙方李某和乙方受托人吕某协议商定:未完工程有:①四层楼房(不包括地下室)和院内彩钢大库的烟丛及方管的洞需堵严不漏雨。烟丛根的彩钢钵板掏出,然后塞进红砖,以防着火,在用水泥抹好保证不漏雨。②大库房顶钢架不平,彩钢板鼓起大包需要修平整。③大库顶外边的彩钢板有三块折成裂痕板面与钵板之间开裂库内顶有严重折裂需维修。④镀锌板水槽漏水。⑤有部分钢架没有刷漆需补刷(四楼大库)。⑥甲方南库的干子瓦被损坏67块铁皮水沟被电焊打成洞有多处破损漏雨需要重新挂瓦,恢复原样水沟铁皮保证不漏。⑦四楼焊柁时挤在柁里的木方要取出,否则影响室内装修。⑧因乙方施工到冬季天气太冷房顶太滑甲方无法到四楼顶子验收,不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乙方要在一年的保修期内无偿进行维修。二、施工费材料费的结算:1、按2011年9月29日签订的合同施工费、材料费是待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但目前乙方提出天气太冷,无法继续施工,并且要到春节,工人要求开支,甲方考虑乙方的利益同意提前预付施工费、材料费。甲方要在施工费、材料费的总额中暂扣出伍仟元作为乙方未完工程的质保金,待乙方彻底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将质保金付给乙方。2、乙方共施工的面积是813平米,施工费材料费共计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甲方已分别两次给付乙方人民币肆万元整,扣除未完工程质保金伍仟元本次付给人民币伍万元整。所有施工费材料费已全部结清。三、未完工程的交工时间:在补充协议中的未完工程要在2012年5月15日前全部完工,否则逾期不予退还质保金。此补充协议与9月29日签定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安某乙方受托人:吕某二O一二年元月十六日”。2012年1月16日吕某支取工程款5万元。工程交付后因降大雪,2012年11月4日原告院内的库房屋顶垮塌,并将墙皮、圈梁拽断拽裂,相靠的邻房损坏。经本院委托建筑工程师寇玉成、高晓伟作出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中指出:”1、现场抽取檩条4×8方管,经检测厚度为1.3毫米,与合同要求的1.5毫米不符。2、检查现场钢结构钢梁、檩条及支点多处焊口断裂证明焊接不实,发现多处焊口出现漏焊、点焊,与(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不符。3、检查发现钢构件、焊口及衬板出现锈蚀现象,证明钢松未做防腐封闭处理,与(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不符。4、(补充变更)库房上圈梁南北侧预埋件焊接不到位,西侧圈梁与钢梁在连接点断开(采用膨胀螺栓连接,但膨胀螺栓并未有效胀开)。证明彩钢屋面与主体结构无有效连接,与(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不符。综上所述:由于没有图纸说明,无法分析埋件是否过小、及采用膨胀螺栓是否合理。库房彩钢屋面及临街楼房彩钢顶存在用料、施工技术等质量问题。”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库房彩钢屋面及临街楼房彩钢顶存在用料、施工技术的质量问题,由于没有相关图纸说明,故无法判断是否为降雪原因造成。”经本院委托,赤峰松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原告院内仓库坍塌的彩钢屋顶及相关建筑损坏修复费用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赤松正评鉴字(2015)第22号和赤松正评鉴字(2014)第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是:仓库屋顶整修费用(包括482平方米屋顶)112981元,圈梁、墙整修费用36598元,二楼走廊整修费用7690元,仓库屋顶残值6724元。本院还查明原告家临街四层房屋的彩钢屋顶至今仍在使用;5000元质保金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支取。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被告李某、第三人吕某承揽原告的彩钢屋顶的建设工程负责所用材料和设计、施工,由于在选用材料不符合约定及设计、施工的缺陷致使原告家的仓库彩钢屋顶遇降大雪垮塌,被告李某、第三人吕某应当承担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被告李某、第三人吕某在本案中均按约定分别完成涉案工程,二人构成共同承揽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被告约定,原告安某负责下预埋件(在被告的指导下),而部分预埋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亦有责任,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材料及施工质量未及时检验、未有效监督,亦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在选任上有一定的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定作标的彩钢屋顶价格为116.85元/平方米(9.5万元÷813平方米),垮塌仓库屋顶造成屋顶56321.70元(116.85元/平方小×482平方米)损失,是被告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屋顶损失。因垮塌仓库屋顶造成墙体、圈梁、二楼走廊损失被告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临街四层房屋的彩钢屋顶至今仍在使用,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拆除重建彩钢屋顶的损失,因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损害赔偿要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无证据证明天降大雪是导致彩钢屋顶垮塌的原因,天降大雪不构成本案的免责事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第三人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安某因库房彩钢屋顶垮塌造成的损失58702.79元【(可预见屋顶损失56321.70元+圈梁、墙整修费用36598元+二楼走廊整修费用7690元)】×70%-仓库屋顶残值6724元-工程质量保证金5000元。被告李某、第三人吕某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鉴定费115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10400元,由被告李某、第三人吕某各负担3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第三人将所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XX昌人民陪审员 刘金海人民陪审员 王靖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艳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