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贺云燕与周道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云燕,何文恒,周道明,重庆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785号原告:贺云燕,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世豪,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文恒,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周道明,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6号平街一层南面(易初莲花卸货平台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538466。法定代表人:赵慧军。被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89号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315756855。负责人:林惠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567号。负责人:孙向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二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3437066C。负责人:刘明玖。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云燕与被告何文恒、周道明、重庆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云燕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贺云燕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云燕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云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楚菲 搜索“”